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2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诚利达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明诚利达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9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粲 审 判 员  蔡 琳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