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819号
原告:江来,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青海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6NTH3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53号1号楼2**215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7658987Q),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江来与被告青海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来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江来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