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819号 原告:江来,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青海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6NTH3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53号1号楼2**215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7658987Q),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江来与被告青海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来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江来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