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1118号
原告: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荆子峪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吴学军,经理。
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马立强,董事长。
被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刘春艳,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2号楼9层4单元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刘朝欣,总经理。
被告:北京明诚利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南口(北京双仁宾馆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赵宝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明诚利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4438元,原告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显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雅静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