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男641956年12月22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5层136××××**********师
被执行人南昌市贝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男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路258号**花园综合楼第四层135××××*******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南昌市贝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5民初68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市贝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210000.0元,承担执行费245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南昌市贝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12执2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