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初120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骥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三道18号B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骥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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