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鸿兴泰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东环路北段东侧南苑小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硕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南段安和园小区4#楼A座4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鸿兴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南段浦发银行北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鸿兴泰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2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