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方舟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1549号
原告白水县方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白水县方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白水县方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水县方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白水县方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