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6654号
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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