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7885号
原告:渭南腾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07125348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腾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腾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腾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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