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众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2043号 原告:陕西华众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TB9W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3537189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华众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华众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华众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