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2651号
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1863.5元,由原告陕西新立砼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