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鸿兴泰地产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7288号
 
原告:陕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雪雪、陈伊伊,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冯家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陕西鸿兴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南段浦发银行北邻。
法定代表人:潘茂泰,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才,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鸿兴泰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陕0527民初1319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云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夏瑞洁
书  记  员   周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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