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8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建武,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冯家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宇,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西安锦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吕国斌,职务不详。
上诉人史建武、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原审被告西安锦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4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建武,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被上诉人新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锦程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49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8元,退还***10369元,退还史建武10369元。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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