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340号
原告: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容容,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家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阳,男,汉族。
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男,汉族。
被告: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发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市场。
法定李建宏,代表人:,该市场负责人。
原告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银华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区XX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6日,原告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莉红
审  判  员          崔  玲
审  判  员          赵佩璋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洋
书  记  员          崔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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