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

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抚顺市雷锋纪念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404民初2057号
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粮栈路24号东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郝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雷锋纪念馆,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纪念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霞,系抚顺市雷锋纪念馆工作人员。
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抚顺市雷锋纪念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抚顺市雷锋纪念馆签订了《雷锋纪念馆装修改造合同》,约定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对抚顺市雷锋纪念馆主展厅3000㎡、临时展厅1080㎡的陈列布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2015年1月5日,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签订《抚顺市雷锋纪念馆监控施工协议书》将监控部分分包给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工程总价为306000元。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现尚欠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3502元未给付。庭审中,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并认可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已过质保期,已投入使用。被告抚顺市雷锋纪念馆认可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利息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3502元。
二、被告抚顺市雷锋纪念馆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抚顺市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