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3民初3657号
原告: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办事处
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办事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工程款25,184,292.46元。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办事处辩称,案涉工程为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财政拨款,在区财政未予拨款前,我方无法付款。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4日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撤销沈北新区石佛寺街道,将其管辖区域划入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2019年11月28日原告、沈北新区石佛寺街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九份,约定原告承包沈北新区2019年石佛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一至九标段施工,工期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固定单价合同,竣工结算,保修期一年。签约后原告施工,2020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形成案涉工程审核定案表,审核金额总计25,184,292.46元。上述工程为应招投标项目。
本院认为,未经招投标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原告施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依相关规定,应予折价补偿,具体价款按结算审核定案结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84,292.46元。
诉讼费175736元,原告已预交175736元,被告负担17573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退还175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