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934号
原告:***。
原告:***。
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洋。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詹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立忠。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占用土地补偿款4245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征用原告土地进行施工,双方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了土地补偿款协议书,并注明占用面积25平方米,而实际占用面积为112平方米,比协议书上多占用了87平方米,该土地为原告赖以生存的口粮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书 记 员  蒲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