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7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
法定代表人:邢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晓芳
审判员 孙 卓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