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8047号
原告:***。
原告:***。
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邢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鑫,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