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银州区南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成。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城子。
法定代表人:邢程。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1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王柏林,男,1956年05月0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执行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新城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与**、王柏林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