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82民监2号 监督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卢某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审原告:林某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审被告:凤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鄂某,职务: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某,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卢某某、林某某与原审被告***、凤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3)辽068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6月27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凤检民监(2025)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