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82民监2号
监督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卢某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审原告:林某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审被告:凤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鄂某,职务: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某,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卢某某、林某某与原审被告***、凤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3)辽068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6月27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凤检民监(2025)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