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施工队、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4民初3288号 原告:***x施工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经营者:***,男,***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xx。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施工队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给付工程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43.50元,由原告***x施工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