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4民初3288号
原告:***x施工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经营者:***,男,***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xx。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施工队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给付工程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43.50元,由原告***x施工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