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202民初1139号
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美钻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美钻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解决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42元,由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