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5378号
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街8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