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467号
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街8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369951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141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鲁0702财保13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该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已过付完毕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