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2民初2513号 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街8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369951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偿还货款81266.78元及利息(以81266.7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年来在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购置电缆桥架对外销售,并赚取差价,2020年12月6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截止对账日尚拖欠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电缆桥架款合计83486.7元未付。被告***提出因其经济困难,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货款,承诺从2021年1月30日起每月最低偿还1000元,每年还款不低于20000元,并向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但截止起诉日止被告***除2021年7月23日付款2160元外没有按协议付款。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购置电缆桥架,但未及时付清货款。2020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内容为:欠条今欠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货款捌万叁仟肆佰捌拾***角整(83486.7元),还款从(2021.1.30起,每月转账1000)每年还款贰万元(20000元)。欠款人:***身份证:321083197704****电话:136××******日期:2020.12.6。原告自认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还款2160元,余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分期还款后,连续多期未按承诺履行,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1266.7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标准以2022年7月2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年利率3.7%计算。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潍坊固强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货款81266.78元及利息(以81266.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