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孝感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2484219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正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80360029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