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神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民初1083号 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正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8036002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神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陵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42214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陵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8845904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神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 -2- 原告要求对工程量申请鉴定,被告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申请鉴定,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对外委托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按鉴定机构的要求缴纳鉴定费,2021年3月26日被鉴定机构退案,中止鉴定程序。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