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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格兰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武汉市金燕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7民初3429号之三 原告:武汉格兰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发展区0107号区域(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金燕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振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格兰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金燕发劳务有限公司、中振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武汉格兰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格兰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格兰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80元,减半收取2024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5240元,由原告武汉格兰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