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家界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802民初85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家界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张家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张家界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地建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好地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资44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年XX月,被告XX原告在其公司担任***XX,因为当时被告要从X级企业升级为X级企业,XX找到原告口头承诺买***XX,当时公司第XX年年底才发前一年的工资。***X年X月,被告给原告缴纳了***X和XX。***X年原公司人才流失,被告为了挽留人才,与原告签订了此合同,按照公司协议,聘请被告为***XX师,并承诺购买***X,若工资发放的形式按照被告的要求发,被告就把工资再加2万,合计52万元,***X年度实发工资3万元,***X年度实发工资3万元,***X年X-X月实发工资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总额52万元,直至合同被被告单方面解除,原告的剩余可得利润为44万元。***X年X月底,被告在没有跟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的***XX职位变为其公司的******职位,X个月后原告才知道被告这样安排。后来原告要求被告赶紧撤回其担任***XX的相关职务,被告就以原告不服从XX为理也没有提前XX日告知、也没有经过XX就擅自下了辞退申请人的通知,解除了XX合同。现在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原告的精神也造成了摧残。当初不是没有单位找原告,原告一心留在被告XX,服从安排,2022年告知原告被开除,双方签订《***XX合同》完全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单方面解除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好地建安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合同,并非XX合同;2、原告自合同签订后至今未到被告公司上过班;3、因XX原因被告经营困难,被告通知原告XX遭原告拒绝,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被告解除了原告,原告被解除系原告******X造成的;4、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X年X月,好地建安公司与******X约定,聘请***为***XX师。***的*********X在好地建安公司,好地建安公司为***支付一定的XX费用并购买***X。直到***X年X月,双方才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好地建安公司)聘用乙方(***)为本公司***XX师,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工作内容。二、甲方必须按照公司在职员工同等标准给乙方购买职工各类保险。三、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证件费用,费用按每五年递增壹万元的方式实行,即: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按照每年X万元支付;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按照每年4万元支付;从***X年X月X日至乙方退休,按照每年5万元支付;并保证支付总额为52万元整。支付方式为每年度按月由甲方XX工资表并按实发放至乙方工资账户。四、乙方同意将职称证书原件交由甲方,并由甲方负责妥善保管乙方的证件,并负责***XX的继续教育、培训、年检等相关工作及费用。五、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听从甲方的安排、但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X费***元/天包干(包含XX费)其它地区XX费按实报销。……” 上述协议签订后,好地建安公司向***支付了***X年度至***X年X月的XX费共计80000元。2022年4月,好地建安公司将***岗位由******调整为***XX,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已于2022年4月将自己的******XX取回。***X年X月,好地建安公司以***不听从***X,拒绝履行公司技术负责人职责为由,下达了《关于解除***同志***X的决定》(张好建字[***X]XX号)文件。 ***X年XX月XX日,***向张家界*********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XX合同的决定》(***X字[***X]XX号)文件违法;2、裁决好地建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3500元;3、裁决好地建安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188元;4、裁决好地建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500元;5、裁决好地建安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574.71元;6、裁决好地建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资58666元。******XX委员会于***X年X月XX日做出张***字﹝***X﹞第***号***X书,裁定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好地建安公司及***收到裁决后,均未针对该劳动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XX合同》、《***X裁决》、******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由于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从勘验、设计、施工到验收,技术专业性很强,且每一项每一个施工步骤均事关重大,需要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认真负责对待,为此,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国家对规范建筑行业作了诸多规定,包括从业资质、施工许可条件等,其目的在于将涉及广大公众安全切身利益的行业交给国家认可的专业人才或企业去实施,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案涉《***XX合同》,但《******合同》实质上是原告将其*********给被告使用,XX在被告处,按年度收取***的XX合同。被告通过原告的XX行为办理XX升级或***X手续,满足了其不应该拥有的XX资质,***X专业能力***XX或从事******X建造,违反了“******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一规定,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属于以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租用***XX证书的非法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涉案的《***XX合同》无效,原告***依该合同约定诉请被告好地建安公司支付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