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0029号
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2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常熟市康宁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康宁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