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苏州柏万昌商贸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执字第0044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2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柏万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湘江西路327号报慈家园27幢虞山北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苏州柏万昌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苏州柏万昌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5000元,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0元,由苏州柏万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三次履行了执行款共计52294元。对于剩余执行标的13176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汽车,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元和路23号×幢×房屋,该房屋已经被本案查封,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设立有抵押权,考虑实际情况,本案中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经履行的5229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熟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