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914号
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李闸路2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