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财保711号
申请人: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
被申请人:苏州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申请人:苏州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30000元,申请人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