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9567号
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
被告:苏州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苏州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5月2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财产保全费1670,合计4083元,由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