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8494号
原告: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77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徐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