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民终2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2734号1004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33号智慧大厦。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与省道201交汇处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钱塘江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原审第三人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5)甘019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8月12日以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执行措施含本案案涉的银行账户及存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