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946号
原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965870570。
法定代表人:饶立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民,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54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B1区22幢2单元806-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94606037G。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瑞云,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麒,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20340517。
法定代表人:王云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0745871828。
负责人:孙富庚,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48元,减半收取计2232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崇龙
审 判 员 刘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荣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