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与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3民初9731号 申请人: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软件研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08455515)。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住所地无,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裙楼**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NHFYE4C)。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用代码:91320000699311602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锦家之道分公司、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