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3民初615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9311602D,住所地在南京市汉中路180号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锦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锦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法装修需要拆除的装修部分损失30.5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除违法装修部分的费用2.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找其他装修公司重新装修产生的装修费用差价损失15万元以及重装期间的租房费用5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装修产生纠纷导致原告妻子病情严重,入院治疗的住院费、治疗费、护理费12万元(总费用为40万元,被告应承担30%)。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锦华装饰委托设计协议》,委托被告对南京市栖霞区房屋进行全案设计。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设计费6000元支付给被告。2016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锦华装饰合同》,委托被告对涉案房屋以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的方式装修,约定施工图纸采取原告委托被告设计的施工图纸,还约定了合同工程造价、主材款和付款时间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款项。2017年6月9日,被告装修完工交付。2017年11月底,原告搬家入住,后收到小区物业装修违章行为整改通知单,要求原告拆除卫生间马桶,此时原告才发现被告设计并装修的房屋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即将原卫生间和厨房连为一体变为整体大厨房,划出主卧室部分面积与阳台全部面积变为新的卫生间。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房屋整改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不认可其违法事实,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锦华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2.原告称其2017年11月才知道涉案房屋装修违法与事实不符,但被告在设计图纸阶段就多次告知原告设计风险,因该设计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屋内空间,原告坚持按照违法设计方案装修,同时装修过程中,物业向原告下发整改通知,被告知道此事后停工并告知原告可免费将房屋恢复原状以规避风险,但原告仍坚持违法装修方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3.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原告正常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装修也未进行任何拆除,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实际产生。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装饰委托设计协议、设计施工图纸、装饰合同、房产证、房屋对比图片、损失清单、58同城租金截图、住院费用发票及清单、预算单、聊天记录、设计图纸司法鉴定意见书、装修违章行为整改通知书、工程保修卡、工程进度承诺计划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锦华公司(乙方)就某某艺境XX幢XXXX室住宅装饰设计事宜签订《锦华装饰委托设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全案设计(客户可享受锦华提供的完整家居设计及服务体系),设计费6000元为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施工的标准,纯设计收费标准另计;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设计图纸及预算仅限当面交流查看,签订施工合同并交齐首付款后乙方将设计图纸及预算完整交付给甲方。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设计费。2016年6月22日,被告出具《湖城艺境12-2403尊宅设计图纸》。后被告将设计图纸交给原告,原告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并在设计图纸上签名确认。
2016年9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锦华公司(乙方)就涉案房屋装修事宜签订《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为湖城艺境12-2403;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法以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乙方工程预算及工艺说明为准;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的承包方式,工程期限120天,开工日期2016年9月0日,竣工日期2017年1月10日”。第三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四条甲方义务部分约定“甲方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设备管线等变动的,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乙方义务部分约定“乙方应将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及验收标准事先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第六条约定“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及时附上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图纸”。第九条约定“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执行;经鉴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经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二条约定“签订合同后当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60%,计42600元;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结算验收合格,瓦、木工程结算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5%,计249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余额,计3553元,并于3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第十三条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照双方约定的装修设计方案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其中装修设计方案中将原开发商户型图中卫生间位置布局成厨房的一部分,将原开发商户型图中阳台和主卧室部分位置布局成独立卫生间(原阳台位置布局安装马桶,主卧室位置布局安装淋浴区)。另外,原告自行从其他橱柜公司处购买厨房橱柜,并由橱柜公司负责送货安装。
2017年6月9日,被告完成涉案房屋整体装修并交付给原告,同时向原告出具《工程保修单》,确认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6月9日。2017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72056元的装修发票。2017年12月1日,南京湖城艺境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向原告出具《装修违章行为整改通知单》,认为涉案XX幢XXXX室业主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在阳台卧室上违章设置马桶,请业主及装修单位在30天内对违章部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装修管理要求,以确保本物业的安全使用。后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也未整改,实际使用至今。
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请求协助对厨房水电改造的申请》,载明: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和被告签订委托设计合同,2016年9月10日签订装修合同,该房屋于2017年6月9日由被告装修完工交付;一、背景:该房屋设计时,将原布局做了更改,忽视了阳台不能更改为厕所和马桶不能设计在楼下住户卧室区上方的规定,功能区设计变更如下:1.原卫生间、淋浴功能区,变更为和厨房连为一个整体,其位置卫生间、淋浴区功能取消,全部变更为厨房,设计成一个整体大厨房,2.主卧室划出部分面积及北阳台全部面积变更为新的卫生间功能区,并安装马桶、淋浴;被告设计完成,装修工程队按图施工,房屋装修大部分完工时,楼下住户发现其卧室上面是原告家马桶,当时就向物业及街道投诉,主诉要求房屋恢复原开发商功能区设置拆除马桶,物业和街道均向原告和被告项目经理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后经被告项目经理、原告和楼下商量多次,又通过物业老乡做其工作,暂得到缓和,该问题后来不了了之;又因厨房布局更改后,橱柜公司涉及厨房功能区时,又犯了设计错误,将水池和洗碗机布置在主下水口远端,下水排水管得转弯才能到达,因此下水管经常堵塞,入住近2年,发生堵塞多次,期间被告项目经理几次上门,对下水管走向、坡度均进行更改,但一直未改善排水管容易堵问题;厨房在装修施工时,楼下住户就发现原告厨房角落(煤气管位置)有水渗漏到楼下家房顶,当时被告项目经理查看后,说是临时用水顺燃气管渗漏,装修时该位置施以防水处理,且装修完工后厨房地面无积水,将来该位置不会发生漏水问题;目前楼下住户,发现吊顶滴水,经查为原告房屋下水排水不畅,地面积水,沿燃气管漏到楼下,楼下住户要求立即对渗漏进行彻底整改,否则将连同马桶问题,一并诉讼要求原告恢复原状,现为缓和矛盾,原告向楼下保证对厨房进行彻底改造,绝不会再发生渗漏,为此原告第一时间找到橱柜公司(厨房水电由其设计),橱柜公司也认可其设计错误,愿意对目前整体橱柜进行重新设计、布局,将水池、洗碗机排水管直接布置到主下水口二侧,并生产新的橱柜对目前橱柜进行替换。二、目前问题,……需要对地下进水管、墙上部分自来水管进行位置更改,橱柜布局变更及主要费用为1.橱柜柜体、台面费用约2万元,2.新购小洗菜池费用,3.水电瓦工更改费用约1500元左右;关于责任划分,1.就厨房渗水问题,橱柜公司设计水电施工图,主要责任,2.被告也有部分责任,首先明知燃气管道部渗水,并未对该位置进行防水处理,其次如果不是整屋布局存在缺陷,业主也不会就厨房一点小渗漏,就惧怕楼下住户诉讼,大动作对厨房进行大整改;……。三、就涉问房屋,因设计问题和被告沟通,方案1.维持现状,先对厨房进行整改,好处是不用二次装修,可以居住,省事省钱,但总担惊受怕,总担心哪里不足,引起楼下诉讼;方案2.进行合规二次装修,卫生间恢复到原功能区,好处是一次彻底,全部整改,缺点是差不多是二次装修,除厨房要全部拆除装修外,卫生间、衣帽间将全部重新二次装修,光主要家具、电器、洁具浪费总费用高达20万;以上方案,请被告批复意见。
2019年9月29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出回函,称“就您提出的已入住房屋的二种处理方案,第一方案是进行恢复;第二方案是不恢复,但需要公司承诺,我建议你采用第二方案,首先目前的漏水直接原因不是因为原方案设计引起的,没有必要重新恢复,第二现在改成卫生间的那个区域是一个赠送区域,其原性质也没有任何说明,不能武断地认为做了卫生间就是违法,因而楼下就可以起诉并要求你恢复,再说我们已经对此区域做了较好的防水处理,第三现有的方案是最佳入住方案,恢复后居住舒适度将会下降,第四如果恢复有可能会产生一些对原使用功能的损伤,第五你也是对方案认可并确认的,且在施工过程中物业发出恢复通知时,你还通过你本人的物业关系维持了现有的设计方案,所以我建议采用第二方案,考虑到王先生是我公司客户,公司同意10年内如果被楼下住户起诉,法院要求赠送区域的那个卫生间恢复原状,我公司可以恢复,恢复产生的费用以法院的裁决书为准,如果你一定要按第一方案进行恢复,我个人以为赠送区域的原性质和施工过程发生的停工事情,以及你入住的事实,你的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但考虑到客户关系,我们可以协助你,但不能承担你的主材、租房等的费用。后原、被告双方因协商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布局设计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为此预缴鉴定费8000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房屋装修图纸中,原开发商户型图阳台+主卧室部分位置布局成独立卫生间(原阳台位置布局安装马桶,主卧室位置布局安置淋浴区),该装修布局设计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和条例的规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违法装修拆除物品直接损失清单》及相应的发票、购买记录、付款记录、预算单等证据,证明原告为装修花费的设计费、工程款、墙地砖、家具、橱柜等物品共计305680.7元,如果拆除,全部损失。2.湖城艺境小区同类房屋在58同城上的租房信息,证明租金为5000-5500元/月。3.医疗费和护理费清单及相应的发票、收据、出院记录等,证明原告老婆本患有肺癌,因装修问题导致病情加重,只能住在医院,2019年5月-2019年10月期间的医疗费为126312.51元,2019年10月-2020年6月期间的医疗费为210250元。4.2016年装修价格和2019年装修报价及预算单,证明对比2016年半包7.2万元和主材20万元的价格,现半包和主材装修价格大幅上涨,原告找了两家公司报价分别为45万元和43.3万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目前仍在使用装修,损失并未发生;对于证据2,不予认可,原告并未产生租房费用,且租金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对房屋违规问题是明知的,证据中房屋面积比原告房屋面积大,户型也不同;对于证据3,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原告并未产生任何损失。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一共支付给被告40多万元,其中包含设计费6000元,施工费71050元,剩下的都是主材费用;涉案房屋从2016年10月开始装修,2017年3月达到交付条件,后续有一些整改,2017年6月9日交付原告并给了保修卡,装修期间原告经常在周末时候去现场看施工进度,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每个月原告都对进度进行确认。
原告陈述:1.原告是基于被告确认图纸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才对设计图纸进行了确认,原告在装修施工期间不知道装修是违规的,知道违规是在装修结束后半年才知道,也就是物业第一次发整改通知的时候,之前物业没有说过装修违规的事宜。2.原告是全部承包给被告,原告第一次见被告是签订设计合同,第二次是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将设计图纸给原告看的,但是没有带走,原告看到设计图的时候没有对设计图纸提出异议是因为当时不知道本案设计的施工部分是违法的。3.施工合同约定是半包,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找了一个制作橱柜的公司,然后由橱柜公司和被告进行对接,橱柜公司负责提供橱柜的图纸给被告审核,橱柜的材料是原告从橱柜公司定制的,橱柜的安装是双方配合安装的,还有一些灯具小材料是原告从网上买的;当时被告还搞了一个家装节,把它所有的供应商和原告及设计师都拉到一个群里,需要材料的时候,设计师提出,原告同意之后,由供应商直接供货,原告钱是付给被告的,被告也开具了收据,出现问题后,橱柜公司要来进行漏水维修,但被告不愿意协助。4.原告现在诉请要求全部拆除,包括全部装修的部分都要拆掉,重新装修的方案是按照原来和被告签订的同样的标准,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装修方案,原告主张的15万元是一个估算;目前房屋在2017年入住到现在,主要问题就是厨房漏水和主卧卫生间整改。5.对于损失部分,原告现均为自己计算,申请对涉案房屋装修整体拆除并由第三方装修公司进行设计装修,重新购买主材等装修用品而发生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被告陈述:1.被告是在原告要求下完成的该装修设计方案,被告设计图纸时就和原告多次沟通,没有将设计图纸效果图交给原告是因为方案尚未全部完成,该设计存在违规风险,但是由于最大限度的利用室内空间,原告遂坚持按照该份装修合同进行装修,且在图纸上签订了确认图纸的字样,施工过程中物业就下发了整改通知;2.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损失鉴定申请,目前设计合同及施工合同都履行完毕了,装修正在使用,损失尚未产生,双方也无法确定整改的方案和造价。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将原开发商户型图中阳台和主卧室部分位置布局成独立卫生间,并在原阳台位置布局安装马桶,在主卧室位置布局安置淋浴区,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等文件规定,应属违法违规。被告在与原告多次沟通中均称涉案设计图纸不违法,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为此预付的鉴定费,应由被告负担。
被告出具设计图纸后,经过原告签字确认,原告在装修过程中经常到现场查看,不可能不知道涉案主卧室卫生间改造的事实,且根据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关于请求协助对厨房水电改造的申请》可以认定涉案房屋装修在2017年6月9日完工交付,而在装修尚未完工时,原告就已得到物业公司的整改通知,知道涉案房屋装修方案违法的情况,但原、被告均继续进行装修。原告主张其直到2017年12月才知道装修违法的事情,与其在《关于请求协助对厨房水电改造的申请》中陈述的事实相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造成目前涉案房屋装修违法的现状,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拆除全部装修产生的装修损失和拆除费用、重新装修的装修费差价以及房租费用,本院认为,首先,因涉案房屋自2017年6月9日交付后,原告一直居住至今,装修并未拆除,故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其次,对于原告提出的重新装修的主张,因涉及到对全屋,尤其是主卧卫生间、厨房区域的重新设计和施工,现原、被告对具体方案和装修内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导致鉴定损失无法进行;再次,引发原、被告以及橱柜公司和相关业主之间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厨房漏水问题,而厨房的装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厨房漏水问题也应由被告和橱柜公司依约负责解决,故原告现主张被告赔偿其拆除全部装修并进行重新装修相关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