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8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9311602D,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