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再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03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藏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9311602D,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80号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