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03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藏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9311602D,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80号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