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锡通新农村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1642号之一
原告: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秀梅,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锡通新农村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26、43组1幢。
法定代表人:费亮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锡通新农村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俞妙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