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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五星石墨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五星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宝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宝丰县。 上诉人宝丰县五星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五星石墨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1)宝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宝丰五星石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宝丰五星石墨公司于2014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丰五星石墨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宝丰县五星石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1183.5元,由上诉人宝丰县五星石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