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1313号
原告:***五星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堂洼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6596822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株洲星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45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3052213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五星石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星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6月21日,原告***五星石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五星石墨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星石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星石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建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