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6562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东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支山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双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长江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东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东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东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东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933元,合计924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东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