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64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4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凤栖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21290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延政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831314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6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蕾
审判员丁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