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延政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831314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2129074E,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4459.0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445元。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超
审判员何家亮
审判员陈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俞佳
书记员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