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565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83131440,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