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156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某,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700号东山总部商务园A3栋11楼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3744324Y。
法定代表人:陶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 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义克
书 记 员  程 娟